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禁物品,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