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2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禁物品,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