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本地优良特色物种。推广非本地生物物种或者区域性连片种植经济林木20公顷以上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