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六条有效在旅游景区(景点)、主要旅游公路沿线和城市的面山进行开发建设或者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挖沙、烧山、取土、开垦等破坏自然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