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居住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原有居民进行迁出;对不能迁出的应当划定生产、生活区域。禁止在所划定生产、生活区域以外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种植砂仁等经济作物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