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已废止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和咨询服务;(二)指导志愿捐献人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填写捐献志愿书、登记表,联系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三)见证人体器官的获取过程;(四)器官捐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捐献情况;(五)器官捐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捐献人亲属通报捐献结果;(六)参与捐献慰问及缅怀纪念活动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