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指导志愿捐献人或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填写捐献志愿书、登记表,联系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三)见证人体器官的获取过程;

(四)器官捐献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红十字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捐献情况;

(五)器官捐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捐献人亲属通报捐献结果;

(六)参与捐献慰问及缅怀纪念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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