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已废止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医疗机构和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组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组织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注册系统中登记注册,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