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已废止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在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中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人体器官获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捐献器官的获取工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监督管理,公布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其人员名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