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登记、捐献见证、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

财政、民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