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利益,不得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