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有关当事人对人体器官分配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