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捐献保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有关当事人对人体器官分配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