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红十字会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应当协助捐献人近亲属将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葬。

民政部门应当为捐献人遗体的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