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捐献接受第十七条已废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在获取捐献人的器官前,应当取得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书面共同同意,并经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