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捐献接受第十八条已废止人体器官的获取应当有医疗机构和红十字会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