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四章 捐献接受第十六条已废止志愿捐献登记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或者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按照其生前意愿立即通知所在地红十字会。生前未明确表示捐献意愿的公民,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其近亲属有捐献意愿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红十字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