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三十一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二)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如实反映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联席会议的意见;(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