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企业实际确定。一百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五至十;一千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至三;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总数以不超过五百人为宜。职工代表应有一线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