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参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