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七条有效职工代表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二)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三)参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