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自然村建立垃圾处理点和厕所;实行人畜分居,畜禽圈养,建塘蓄肥,推广沼气,防止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