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县城规划区内实行环境噪声污染监控,每年中考、高考期间由环境污染监控机构向社会公告有关噪声监测事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向周围环境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其所在区域的类别标准。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