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县城规划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二类区保护,执行国家二级标准。县城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向大气环境直接排放超标污染物。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