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理。运输建筑垃圾或散装施工材料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得泼洒溢漏。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