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所在地建立垃圾处理场。县城规划区内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所有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倒放,集中贮存,并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地燃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向河道、水渠、水库、耕地和公路两侧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和其它废弃物。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