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城规划区内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医疗机构排放的废水和倾倒的废弃物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宾馆、餐饮业产生的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河道、水渠、水库、耕地排放有毒有害工业废水。城区洗车场点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