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国家规定,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方案;

(三)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