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十七条有效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按照国家规定,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方案;(三)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四)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