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制及改革方案、财务工作、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