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及企业奖金和分红方案;

(四)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制及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六)听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七)选举、罢免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前款(四)、(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