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年金方案、裁员分流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和改组及关闭破产时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国家规定,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依法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