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