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未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