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毁损野生植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