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