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外国人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须提出包括考察区域、路线、时间、物种等内容的申请,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