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出口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经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出口的资料抄送省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