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利用人工培育的与野生植物同种的植物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