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并对野生植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严禁超采和采用灭绝性的方法进行采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