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并对野生植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严禁超采和采用灭绝性的方法进行采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