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包括出售或者收购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用途等证明资料的书面申请,经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报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