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对此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