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对此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