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四、五、六项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