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五、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四、五、六项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