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龙水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禄劝县、武定县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五华区、盘龙区、富民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