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输水设施产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云龙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