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周围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资源、水体、地貌造成破坏的,由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