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设施上刻画、涂写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