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二条已废止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企业行政方面确需调动其工作时,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补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