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其工会职务自行消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