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从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