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文明经商,公平竞争。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