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新闻单位应当对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